投資回購保證計劃

投資回購保證計劃是一種投資受益權結構中優先和劣後投資分級處理的安排,簡稱「優先劣後」,亦可視為一種結構性金融工具。

計劃由劣後投資者保證回購優先受益人的投資,以鎖定其虧損上限,吸引具備與投資項目有協同優勢的低風險優先投資者參與,同時亦因具有協同優勢的投資人參與投資,往往是投資項目重要的轉捩點,股值很大機會將爆發上升,因此吸引投資機構或高風險投資者擔當劣後投資者角色。

例子:

優先投資者以400萬美元認購某投資項目20%股份,通過投資回購保證計劃,若投資項目在一年後的發展未如理想,劣後投資者將用200萬美元按原股份作價70%向優先受益人回購投資項目股份,相當於鎖定虧損上限為30%。

投資初期

優先投資者,投資400萬換取20%股份

一年後項目未如理想

劣後投資者,投資200萬,回購14.3%股份

優先投資者,套現200萬,保留5.7%股份

優先投資者的好處

鎖定投資虧損上限,預留套現離場機會。

劣後投資者的好處

以最多70%折扣認購項目股份的機會。

計劃歡迎投資者帶同目標投資項目一同申請計劃,或由項目首先申請計劃預先核保,以提升項目投資吸引力。

計劃會根據項目的風險,觸發回購的條件以評估風險管理費及折讓回購比率。

風險管理費:5% – 20%投資額

回購折讓率:5% – 30%

計劃申請及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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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過認證的創新創業融資顧問,商訂投資回購保證計劃可接受的項目財務預算、季度發展目標、風險管理費、遠期同價項目認股權份額及回購折讓比率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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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使投資基金會向項目方的意向投資者簽發保證回購安排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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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項目方的投資者有意參與計劃,基金會、項目方及投資方將簽定三方協議,由基金會向投資方提供回購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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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使投資基金會將負責投後管理及監督資金運用,按計劃及營運達標情況,每季向投資者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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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資方在注資一年後的一個月內可向天使投資基金會提出是否要求回購項目股份,若提出要求,基金會將按協議安排向投資者回購項目股份,若不提出要求,相當於項目成功,計劃結束。

項目方需接受條件:

投資者注入的資金有50%需由基金會管控。

投資方需接受條件:

1.明白基金會只會在成功監控注入資金的使用時才會提供相應擔保。

2.注資一年後的一個月內需向天使投資基金會提出是否要求回購項目股份,否則相當於項目成功,計劃結束。